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行为医疗器械生产 。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作出处罚的名称(全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第650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得、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生产 。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 。
【规章】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监督管理令第7号)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监督管理令第4号)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生产 。
应该没收所有的非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 。然后再对责任人进行行政上的处罚。